企業所得稅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時間問題!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廢止,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那現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廢止后,企業還能在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嗎?
繼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號公告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了稅收支持科技創新的優惠力度。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每年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根據其盈虧情況、研發費用核算情況、研發費用金額大小等因素,自主選擇是否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從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答復看,企業還是可以在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