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具發票的時候,軟件產品的名稱是否在開票上填寫?
答:參考某稅務局答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軟件產品名稱在開票中需要縮寫的,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全稱,在貨物品名欄目使用縮寫,但一種軟件產品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固定的縮寫;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
具體要求建議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