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可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可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答案】
參考《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業務招待費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按上述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