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2018年開具發票,是否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問題】
我司2017年購入固定資產一批,發票是2018年開具,可否享受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