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至2020年形成的無形資產可否按175%攤銷扣除
【問題】
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可以一直按175%攤銷扣除嗎?
【答案】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所以2018年前企業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額允許加計扣除的部分,可以加計7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