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鎮人民政府所在行政村,其他行政村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問題】
財稅地字【1986】8號文第二條第二款“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鎮人民政府下轄幾個行政村,可以理解為鎮人民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征收城土稅,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政村不征收城土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如下: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00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0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
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稅發[1999]44號文件規定可知,對于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因此,財稅地字【1986】8號文第二條第二款“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的規定,已不再適用。
鎮人民政府下轄幾個行政村,鎮人民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征是否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其他行政村是否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須看當地的地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