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可結轉年限延長,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
聽說企業虧損可結轉年限延長了,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所以,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其他企業仍然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