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2018年購入的汽車能否在所得稅匯算時一次性扣除
【問題】
2018年底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12月份購入一輛汽車,能否在2018年所得稅匯算時一次性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因此,分公司12份購入汽車投入使用,應該在次月所屬年度(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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