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減除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
【問題】
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減除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前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減除企業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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