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雇主責任險的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問題】
企業取得雇主責任險的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投保雇主責任險發生的保險費屬于財產保險,且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屬于福利費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發生的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費而取得的專票,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項目。綜合上述所有規定分析可知,企業取得雇主責任險的專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