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通過接受投資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問題】
我們是一般納稅人,現在通過接受投資取得一個土地的使用稅權,如果我們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采用簡易計稅?
【答案】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貴司現在通過接受投資取得一個土地的使用稅權用于出租,應該適用一般計稅,不能適用簡易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