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在不同的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該如何交
【問題】
總分機構在浙江省不同的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該如何交,是否由規定必須到總機構稅務局繳納?
【答案】
參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附件)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另參考《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7]26號)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征收,其中參加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江單位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負責征收。
因此,總分機構原則上應該分別在各自所在地的稅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