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支付境外企業的費用已經在稅前扣除了,何時代繳所得稅
【問題】
企業應支付境外企業的費用,到期未支付但是已經計入了費用且在稅前扣除了,企業何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計入費用且申報了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了,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