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能否縮短折舊年限稅前扣除
【問題】
制造業企業融資租賃的單價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能否縮短折舊年限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第一條規定,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第三條規定,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11月11日開展的主題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在線訪談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對于“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本次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嗎?”答復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明確: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屬于購進的范疇,因此,不能適用本次加速折舊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制造業企業融資租賃的單價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不能縮短折舊年限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