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撥付的非貨幣資產,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嗎
【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撥付的非貨幣資產,符合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的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嗎?
【答案】
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依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規定:“企業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