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權,未進行開發即轉讓,可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哪些
【問題】
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可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哪些?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
第六條第一款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第五條第一款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第五條第五款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下一篇:委托代理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