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形成無形資產,可抵扣差異是否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問題】
研發形成無形資產,對未來可以加計扣除的部分的可抵扣差異是否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形成的;(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抵扣虧損)。
所以,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未來可以加計部分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