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中,賣方兼承租人支付的手續費如何入賬
【問題】
融資性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情況下,賣方兼承租人支付的手續費如何入賬?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第五十條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二條規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該金融負債通常由承租人在未來租賃期間內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償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的要求通常應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所發生的手續費作為交易費用,應當計入該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即,該手續費減少了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加大了未來應當在租賃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各期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