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可以采用以賬齡為基礎計量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減值損失
【問題】
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后,企業是否可以采用以賬齡為基礎計量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減值損失?
【答案】
參考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對于《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所規定的、不含重大融資成分(包括根據該準則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融資成分的情況)的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應當始終按照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企業對這種簡化處理沒有選擇權)。除此之外,準則還允許企業做出會計政策選擇,對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租賃應收款(可分別對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應收租賃款做出不同的會計政策選擇),始終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
另外參考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 2 號》,企業在計量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損失時,可以信用風險特征為依據,基于歷史經驗對細分客戶群體發生損失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對客戶群體進行恰當分組。在分組基礎上,企業可運用簡便方法,參照歷史損失經驗,編制應收賬款逾期天數與固定準備率對照表,計算預期信用損失。當應收賬款信用風險特征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對應收賬款組合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