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政配套費計入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還是基礎設施建設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大市政配套費計入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還是基礎設施建設費?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13]1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企業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借款費用等成本項目。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費用、安置及動遷費用、回遷房建造費用等。
基礎設施建設費,是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訊、照明、有線電視、寬帶網絡、智能化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景觀環境工程費用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大市政配套費應計入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