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一般企業已享受的“六稅兩費”的減免優惠是否需要補稅
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符合小微企業, 2021年匯算清繳結果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企業2022年1-6月份已享受的“六稅兩費”的減免優惠是否需要補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因此,企業2022年1-6月份已享受的“六稅兩費”的減免優惠不需要補稅。應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享受“六稅兩費”的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