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延期交房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是否要取得發票
房地產企業延期交房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是否要取得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業主取得的延期交房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房地產企業向業主支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不需要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