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采石灰巖用于生產水泥,繳納資源稅的納稅時點
企業開采石灰巖用于生產水泥,繳納資源稅的納稅時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二條、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第四條、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企業生產水泥不繳納資源稅,但企業開采石灰巖用生產水泥,屬于上述規定的以應稅產品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因此,開采石灰巖應繳納資源稅,資源稅納稅時點為將開采的石灰巖用于水泥生產移送的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