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款能否不預繳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收到預收款能否不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第8點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第二十條規定,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收到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