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認繳比例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附件的A107011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第7列“依決定歸屬于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于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約定的比例分紅,因此,企業按認繳比例取得股息紅利分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且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企業按認繳比例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