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十大問題答疑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一直是財務人員實務工作中的重點問題之一,某項支出能否扣除?費用發生后是全額扣還是另有規定?本周,小編精選比較受關注的幾個稅前扣除熱門問題,做了詳細回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另,大家在工作中有任何稅務或會計方面的“疑難雜癥”,都可以加入財稅會員,我們的資深專家會為大家解惑喲!更多會員服務>>
「No.1」
取得的旅行社開具機票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二條規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第一條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制章。
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旅行社代理銷售航空機票,是可以向購買者開具行程單的,且行程單是合法的報銷憑證和稅前扣除的合法票據。
因此,取得的旅行社開具機票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稅前扣除。
「No.2」
國稅總局公告【2018】28號第九條中規定對方為個人從事小額零售經營業務可以個人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個人是否含個體工商戶?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對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綜合分析,個人應含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No.3」
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章程約定5年內分期出資實繳到位,那么我們在這5年內借款經營產生的利息,在匯算清繳時能否稅前扣除??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應該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發生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
「No.4」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所以,貴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
「No.5」
乘坐大巴車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只給保險憑單(相當于合同),可以該憑單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接受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No.6」
個人為企業提供零星勞務業務,公司支付勞務費,是否可以以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憑證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個人為企業提供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企業不可以以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憑證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應該以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No.7」
企業支付員工一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健康保險保費取得發票,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案」
一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健康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不屬于福利費的范疇;一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健康保險屬于商業保險,不屬于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也不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一年期以上的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健康保險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No.8」
支付寶和微信收款的手續費稅前扣除需要發票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金融服務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增值稅的規定,通過支付寶和微信收款的收款手續費屬于增值稅金融服務中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收取手續費方應給貴公司開具發票;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貴公司支付通過支付寶和微信收款的收款手續費應依據發票在稅前扣除。
「No.9」
個人出租房子在計算個稅時,可以扣除哪些費用?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定,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包括: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No.10」
注冊資本6000萬,實繳2000萬,現在企業借款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冊資本6000萬,實繳2000萬,如果未投資到位的4000萬資本金是因未到規定的出資期限而未實繳,則您企業借款的利息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情況,其借款利息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未投資到位的4000萬資本金屬于已到規定的出資期限而未實繳資本金,則您企業借款的利息屬于上述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情況,其借款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