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境外企業的修理費按非貿易方式付匯時是否代扣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企業在境外為境內企業在境外的設備提供的修理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因此,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企業的修理費按非貿易方式付匯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