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書據、著作權轉讓書據、專利權轉讓書據、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簽訂的補償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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