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是按總租金一次性繳納還是分次繳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參考上述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是按總租金一次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