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能否變更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八條規定:“企業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據以估計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基礎發生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以調整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