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方可以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給被合并企業股東的對價嗎
答:《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第二條第(十三)項規定,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手段。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7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同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披露有關信息、履行相應程序。
因此,企業合并屬于并購重組,合并方可以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給被合并企業股東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