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健康保險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是否可以選擇當月扣除2400元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時不能選擇在支付保險費當月扣除2400元,應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