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的企業,預收貨款,何時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界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據此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行為發生,且收款行為發生,納稅義務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綜上,除了極為特殊的大型商品外,正常交易的預收款并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要等到發貨時才能滿足暫行條例所說納稅義務發生條件。
1. 正常情況下,企業收到預收賬款,通常要等到商品發貨才滿足納稅義務發生條件繳納增值稅。
2. 特殊情況有以下幾種:
(1)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正常交稅。但是預付費卡發行企業收到的預付費開具零稅率發票不屬于此種情況。
(2)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