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部分貨款但貨物未發出,全額開具了發票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規定,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給購買方開具發票;如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可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開具發票。提前開具發票的,存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