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發生的無償借款自查發現后還要補繳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集團成員之間自2019年2月1日之前發生的無償借款當時未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現在企業自查發現后不需要補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