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在季度預繳的時候,一般是按利潤總額預繳,需要在年度匯算的時候再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