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企業按供熱面積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供熱企業按供熱面積從政府取得的補貼,屬于與其銷售貨物的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向居民供熱取得的補貼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