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醫藥企業速速開展會計自查~
今年以來,醫藥行業黑天鵝頻發。今年4月底,康美藥業以“會計差錯”為由抹掉近300億貨幣資金,引來證監會和交易所的重點監管核查,并最終被確認存在重大財務造假行為,其中包括初步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2016至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涉嫌使用虛假銀行單據虛增存款、通過偽造業務憑證進行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賬戶買賣本公司股票。康美藥業事件,實際上也揭開了醫藥企業普遍存在的收入虛增、單據造假等財務數據的巨大黑洞。
醫藥企業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終于引來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6月4日,財政部下發通知,決定組織部分監管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于2019年6月至7月開展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財政部監督評價局會同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共同隨機抽取了77戶醫藥企業檢查名單。
根據《關于開展2019年度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財監〔2019〕18號),各監管局、財政廳(局)將對醫藥銷售環節開展“穿透式”監管。這次檢查將全面覆蓋醫藥企業從原料采購、成本核算,到庫存管理、營銷推廣,再到收入確認、發票開具等一系列業務環節。通知還明確,將延伸檢查關聯方企業和相關銷售、代理、廣告、咨詢等機構,必要時還可延伸檢查醫療機構。
因此,77戶檢查名單之外的企業并不是“高枕無憂”,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正確的態度應當是,盡快按照財監〔2019〕18號文件列示的檢查重點內容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查漏補缺。
財監〔2019〕18號文件列示的檢查重點包括:
(一)費用的真實性
Ø 銷售費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據,是否真實發生;
Ø 是否存在以咨詢費、會議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類發票套取大額現金的現象;
Ø 是否存在從同一家單位多頻次、大量取得發票的現象,必要時應延伸檢查發票開具單位;
Ø 會議費列支是否真實,發票內容與會議日程、參會人員、會議地點等要素是否相符;
Ø 是否存在醫療機構將會議費、辦公費、設備購置費用等轉嫁醫藥企業的現象;
Ø 是否存在通過專家咨詢費、研發費、宣傳費等方式向醫務人員支付回扣的現象。
(二)成本的真實性
Ø 采購原材料時,是否存在通過空轉發票等方式抬高采購成本的情況;
Ø 將制造費用分攤至不同藥品時,分攤系數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產成本的現象。
(三)收入的真實性
Ø 是否利用高開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
Ø 是否將高開金額在扣除增值稅后又以勞務費等形式支付給醫院等機構;
Ø 或者用于醫院開發、系統維護、學術推廣等。
(四)其他
Ø 是否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
Ø 營銷人員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規;
Ø 是否存在按購藥品數量向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銷售返點現象;
Ø 庫存管理、合同簽訂、銷售發貨、款項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藥品空轉現象。
企業與會計人員不可等閑視之,會計虛假必然牽涉稅收偷逃,不僅違反會計法規定還違反稅收征管法等稅法規定,輕則罰款,重則負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作者:張翀(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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