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高淳地稅局在與國土局交換信息時發現,某企業有塊面積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兩稅申報卻為零。經約談得知,該企業2015年3月取得某樓盤充抵廣告費的房產一套,總費用257.35萬元,并以公司名義取得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由于是抵債房產,企業未將其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因此未能及時申報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規定,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補交2015年土地使用稅326.44元,房產稅(從價)16213.06元,并加收滯納金1502.35元。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企業應當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進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