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前扣除有條件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時發現疑點:該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并在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直接全額在稅前扣除,經核對資料,發現部分員工的商業健康保險費未取得注明稅優識別碼的保單憑證。稅務機關要求企業進行個人所得稅更正申報,并補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該文件同時明確,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若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并取得注明稅優識別碼的保單憑證,其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每月200元,全年扣除限額不超過2400元,對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除了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外,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也適用該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