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中心聘用兼職老師授課的如何納稅
問:我單位為培訓中心,業務主要是對外招收學生興趣班,所以會請些兼職老師,對于這部分兼職人員有些疑問:
1、請問這些兼職老師的一個月工資在多少金額下需要上稅?
2、用平時工資薪資申報的方式來報個稅可以嗎?
3、這部分兼職人員的工資可以列入工資表嗎,還是需要去稅局代開發票來入賬?
答:一、根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方式,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二、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為企業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可通過易稅門戶系統進行操作。
三、對于您提到的兼職人員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范圍,應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因此應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并繳納相應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