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生產企業接受委托加工能否按照簡易辦法征收
問:從事混凝土生產企業,現接受委托加工混凝土,加工費用能否按照簡易辦法征收?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ㄈ┮话慵{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貴公司從事的是加工業務,而非生產銷售業務,不能適用簡易辦法征收,應按照17%稅率對加工費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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