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下級單位開具發票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問:我們簽訂合同規定,由獨立核算的下級單位付款并開具發票,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所以,由獨立核算的下級單位開具發票,屬于未發生的經營業務,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存在稅務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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