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說清“委托境外研發”加計扣除政策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近期下發的《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的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了。
一、加計扣除的比例規定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8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1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為73.33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為73.33萬元,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73.33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管理要求
1.技術開發合同登記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按照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于委托境外研發的,為便于管理,考慮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國外,要求受托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由委托方登記即可。
2.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其他要求
1.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