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么處理!
在日常經營中經常會發生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情況,有些企業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且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那么在該業務中需要何時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合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本付息的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 號)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合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本付息的時間。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