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您了解多少?
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在大眾視野了,那么,2021年匯算清繳又有哪些是我們要了解的呢?
一、 2021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間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二、個稅綜合所得匯算的內容
納稅人需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規定的扣除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三、辦理方式
與往年一樣,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年度匯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四、哪些人免于辦理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下面,我們來看看延續的具體規定: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
(二)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此外,以下兩種情況下,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納稅人無需退補稅;
(二)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即自愿放棄退稅的。
五、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常見情形
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可分為退稅和補稅這兩種情形,以下為常見可能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1. 年度內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人;
2. 兩處及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人;
3. 年中開始就業、年中退職、年中換工作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的納稅人;
4. 年度內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代扣代繳個稅的情形;
5. 預繳的時候有專項附加扣除未享受,或是預繳申報的專項附加扣除錯誤的情形;
6. 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情形等等。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