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5個常見問題請查收!
正值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有哪些常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是指稅務機關受理注銷申請之日。因此,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無需提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答: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方式均為會計概念,采取哪一類會計核算方式應由納稅人執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務機關對此沒有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此,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不屬于上述視同獨立納稅人情形,則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章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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