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這些涉稅處理事項請注意
業務招待費,一般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為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扣除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今天為大家盤點一下關于業務招待費的常見涉稅處理事項↓
一、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項營業外收入。
二、特殊規定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但是不包括各項營業外收入。
舉例說明
1.A企業今年實現銷售收入800萬,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8萬。
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的扣除限額:8×60%=4.8(萬元)
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的扣除限額=800×5‰=4(萬元)
那么A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萬元。
2.B企業是一家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2022年B企業因轉讓子公司甲公司股權取得股權轉讓收入5000萬元,從被投資企業乙公司、丙公司處取得股息、紅利500萬元,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收入。當年,甲公司共發生業務招待費80萬元。
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的扣除限額:80*60%=48萬元
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計算的扣除限額=(5000+500)* 5‰=27.5萬元
那么B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5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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