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收入還能小于視同銷售成本?
視同銷售收入還能小于視同銷售成本?
沒聽說過?聽說過但沒見過?老顧帶你漲漲知識!
一般納稅人A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不含稅金額是10000元,稅額是100元,后期把采購的這批商品無償送給了客戶單位,那么在視同處理的時候,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如何確定?
增值稅方面: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另參考大連稅務局的回復
大連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況,合計付款101元(價稅合計金額),
則銷售額=101÷(1+13%)。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大連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11161.95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1.95
企業所得稅方面: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在填報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時,就出現了視同銷售收入8938.05元小于視同銷售成本10000元。如下表所示: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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