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新政解析
近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終于發布了大家期盼的資源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產品可以“反向開票”的新政策,該新政策自2024年4月29日起實施。對于該新政策解析如下:
一、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包括兩種情況。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
2.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應符合連續不超過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條件。
“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包括多個資源回收企業向同一自然人“反向開票”的銷售額。
那么,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不能“反向開票”,資源回收企業怎樣才能取得合法發票呢?
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引導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二、非自然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
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應當在“報廢產品”類編碼中選擇正確的編碼。
非自然人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時,也應當在“報廢產品”類編碼中選擇正確的編碼。
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和非自然人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時,如果銷售的報廢產品不屬于十類報廢產品,應當在“其他報廢產品”類編碼中選擇對應的編碼,還需要填寫報廢產品的具體品名。
三、適用簡易計稅的資源回收企業不能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反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款。
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的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四、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3%給自然人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總局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八條的情形四,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3%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3%抵扣進項稅額。
但須注意,資源回收企業為自然人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納稅申報和代辦繳納稅費時,按3%計算自然人出售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由資源回收企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時,應當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紅字發票需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這與數電專票和紙質專票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不同,對于紙質專票,購買方已經抵扣的,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不需要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對于數電發票,票方或受票方填開并提交《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時,不需要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
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慎重選擇適用一般計稅。
資源回收企業中已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為選擇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注意:變更為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后,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收購廢品,資源回收企業只能按1%或3%的征收率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資源回收企業如選擇適用一般計稅,對外銷售廢品或利用廢品深加工后生產產品對外銷售,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存在巨大的稅率差,實際稅負超過了簡易計稅的3%,因此,資源回收企業應慎重選擇適用一般計稅。
如果適用簡易計稅的資源回收企業利用收購的廢品深加工生產產品,且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及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的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且退稅后實際稅負低于3%的,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降低增值稅稅負。
七、自然人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可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
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八、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不應忽視應承擔的義務。
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規定為廢品出售者代辦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或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或3%的征稅率代辦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出售者出售廢品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九、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應注意留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
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包括收購報廢產品的收購合同或協議、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并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以備查驗。
資源回收企業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否則,存在不能抵扣、不能稅前扣除和罰款的稅務風險。
十、“反向開票”部分對應的銷售額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國稅總局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十二條規定,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部分對應的銷售額可以按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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